省地方金融局关于杭州金投行网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变更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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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日期:公开方式:主动公开发布日期:2026-10-14访问次数:浙金管许〔2026〕110 号
杭州金投行网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变更经营范围事项的申请已收悉。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金规〔2024〕26 号)和《省地方金融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浙金管发〔2025〕6 号)等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的经营范围变更为:发放小额贷款;商业汇票承兑、贴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同意开展的其他业务。
二、同意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变更相关章程。你公司应严格遵守小额贷款行业各项监管规定和要求,完善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机制,依法合规经营,切实防范风险,并及时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事宜。
浙江省地方金融管理局2026 年 9 月 21 日生成日期发布机构公开日期72892774-9/2019-00056
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金融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工作)部门,各处室、机关党委、省地方金融风险监测中心:
《浙江省地方金融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地方金融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金融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对法律、法规、规章涉及到的地方金融领域行政处罚进行细化量化。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浙江省各级地方金融监管(工作)部门及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查处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案件的行政处罚行为。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裁量范围内,对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据以确定是否处罚,以及作出何种类别、幅度的处罚及其具体适用情形的细化、量化标准。
第四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因素等,区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一般处罚。
第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金融违法行为,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