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肖飒lawyer(微信监测号)· 2026-09-11

实务研判 | 内部人员跨境舞弊,公司如何追回损失?

·肖飒律师团队· 前几期飒姐解析了《反跨境腐败法》可能涉及范围与程序,不少老友反映,企业最关注的地方还是资产或人员出海的情况下,财产损失如何防范、如何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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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期飒姐解析了《反跨境腐败法》可能涉及范围与程序,不少老友反映,企业最关注的地方还是资产或人员出海的情况下,财产损失如何防范、如何追回。

确实,随着中资企业海外布局持续扩张,境外全资子公司、中外合资平台、离岸SPV、股权代持、境外信托已经成为非常普遍的商业工具,部分外派高管、海外本土核心雇员、合资企业委派董事,借此机会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侵占、利益输送,再借助跨多法域的架构转移、隐匿企业资产。一旦发生,损失数额往往都十分夸张,进一步还有可能造成企业整体资产运营上的问题。因此,不少出海企业的实控人、集团高管都会有这样的感受,真正给出海实体带来重大损失的,往往是“自己人”。

同时,损失发生后,在国内的母体需要经历漫长、复杂的跨境救济与财产追回程序。若缺乏相关了解往往是劳心劳力又难见成效。可见,不少出海老友都需要一份风险防范与实务救济指南。

恰逢反跨境腐败提请审议的时点,飒姐就聚焦企业内部人员舞弊引发跨境资产受损这一现实场景,讲讲实务中的救济途径与配套工具,给出可落地的风控实操建议。

一、出海企业内部人员跨境舞弊:典型风险场景与现实障碍

跨境舞弊的爆发往往埋藏在海外业务运转的细节之中,一方面复杂的公司架构,如离岸持股架构、境外子公司、合资平台,给了腐败人员可乘之机;另一方面,无论中方外派管理层、海外本土核心雇员,还是合资企业、SPV的委派管控人员,这些在运营过程中实际进行经营管理的人员,都身处海外难以受到境内公司的全面监管,手握利用信息差与地域隔阂实施腐败的便利条件。飒姐见过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场景1:境外全资子公司,外派高管利用管理权限侵占企业资产

业务缩影:国内产业集团在海外设立全资子公司,外派高管全盘掌握账户审批、服务商遴选权限。该高管虚构服务商主体,签署虚假采购、服务类合同,套取企业经营性资金。资金先流入其控制的离岸壳公司,经过多层过桥流转,归集至个人海外账户,部分资产进一步置入私人信托。直至集团内部审计发现异常,大量资产已经完成多轮处置。

现实障碍:舞弊行为与资产全部位于东道国管辖范围。境内母公司没有跨境调查取证权限,境外银行流水、离岸主体登记资料无法自行获取。如果涉事高管作案后滞留境外,人员管控、资产冻结都会面临双重压力,资产还存在被挥霍、再次转移的风险。

场景2:海外合资平台,董事、高管通过关联交易掏空合资主体

业务缩影:中资参股或控股海外合资项目,中外双方分别委派董事进入管理层。个别董事利用职务便利,通过非公允关联交易抬高采购成本、压低项目收益,将合资企业利润输送至本人控制的离岸实体,部分资产利用境外信托实现隔离保护。中方股东察觉时,合资账面已经出现巨额亏损。

现实障碍:直接受损主体是合资公司,股东不能直接代替公司主张财产返还,需要满足当地公司法下股东派生诉讼的前置条件。离岸信托本身具备资产隔离效果,想要穿透信托追索底层资产,举证门槛极高;部分法域法院还可以援引不方便法院原则不予受理案件。

场景3:离岸SPV持股架构,内部代持人背信处置股权资产

业务缩影:国内企业开展海外投资,出于属地监管、外汇实操考量,搭建BVI等离岸SPV作为持股载体,安排企业内部人员担任名义代持人。该人员违背代持约定,私自处置SPV项下项目股权,将处置收益截留到个人海外账户。

现实障碍:多数离岸司法辖区对事实代持关系的认定设置严苛举证标准。一旦股权流转至善意第三方,会触发善意第三人抗辩;出资记录、沟通证据大多留存于离岸注册地,企业取证难度大。

场景4:多层离岸SPV体系,内部人员跨主体串通舞弊,损失传导至境内母体

业务缩影:集团搭建分布于不同离岸辖区的多层SPV架构,多家主体内部管理人员串通,虚构项目、虚假服务费转移项目收益。全部舞弊操作发生在境外,但最终的经营亏损由境内实际控股的母公司承担。

现实障碍:全部行为发生在境外,触发我国国内刑事、民事管辖需要满足严格法定条件。涉案资产被拆分在多个法域,企业往往需要在不同离岸辖区分别开展追索,时间、律师成本成倍增加。

场景5:海外本地雇员勾结外部第三方侵占项目资金

业务缩影:海外子公司本土高级雇员,串通外部合作方,编造虚假咨询、运维服务合同套取项目资金;赃款分散存放于多个海外账户,部分购置不动产、兑换加密资产,完成多重藏匿。

现实障碍:行为人属于东道国本地居民,不存在回国受案基础;关键证据、涉案资产均处于海外;加密资产混同流转,进一步提升资金溯源难度。

二、综合的事后维权手段

(一)以民商事手段维权的利弊

民商事救济是企业可以主动发起的最直接的维权渠道,但在跨境舞弊的复杂局面下,几种民商事路径都存在明显的效能天花板。

路径1:资产所在地法院提起民事确权、侵权损害赔偿之诉(依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五十三条直接追回)

路径1适用于能够定位主要涉案资产所在地,企业可以承担境外诉讼的时间与费用;该类民事诉讼不以行为人刑事定罪作为前置条件。这一路径优势在于民事证明标准整体低于刑事标准,即便舞弊人员潜逃不到案,民事审判程序仍然可以继续推进。但需要聘请属地执业律师,还面临不方便法院原则、善意第三人抗辩的问题。在证明标准上,若资产置于信托架构,穿透举证负担极重。即使取得胜诉判决,也不等于能够实际执行回款。

飒姐提醒,若想要采取这一路径,在正式启动诉讼前,完成资产摸排和成本测算,评估维权投入与预期可追回资产的性价比,避免出现“赢了判决,无法回款”的结果。

路径2:国际商事仲裁(CIETAC、HKIAC、SIAC等,依托《纽约公约》执行)

路径2适用于涉案合资协议、业务合同当中存在合法有效的仲裁条款。它的优点在于相对于诉讼,仲裁程序具备保密性、可自主选择仲裁地与适用法律、仲裁裁决可依托《纽约公约》在众多缔约国申请承认与执行。

但是由于仲裁效力仅约束协议签约主体,对于协议外参与串通舞弊的第三方,无法纳入仲裁程序。同时由于仲裁庭在执行上无公权力,资产保全仍然需要单独向资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因此,若要提请仲裁,提交仲裁申请的同时,同步向属地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尽可能阻断资产继续被转移处置。

路径3:离岸法域股东派生诉讼(适配合资、SPV高管掏空场景)

路径3适用于直接受损主体为合资公司或者离岸SPV,我方作为股东,满足当地公司法派生诉讼全部前置条件。此时,合格股东可代表公司,向实施舞弊的内部高管追责,追索公司损失。

但是不同离岸辖区对持股比例、前置催告等程序要求差异很大。同时这一路径也面临着涉外诉讼周期长、当地律师成本较高的问题。

路径4:国内生效判决申请境外承认与执行

这一路径可以避免在境外提起诉讼的麻烦。但是我国与绝大多数主要经贸国家,尚未签署民商事判决相互承认执行双边条约。该路径仅可作为极特殊情况下的备选,不宜作为主要维权手段。

上述4条路径是以民商事方法维权的主要方式,这种情况下主动权掌握在企业手中,相应的是,全部诉讼、仲裁成本均由企业自行承担。即便拿到生效法律文书,如果资产已经多轮流转混同、装入信托,实际执行效果存在很大不确定性。

(二)刑事维度的救济工具

当企业作为刑事案件的受害人时,可以利用刑事工具救济。此时有公权力机关介入,企业可以获得更多助力。

工具一:国内刑事报案+国际刑事司法协助

若内部人员行为构成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达到我国刑事立案标准,无论行为人是否潜逃境外,均可适用。

由于嫌疑人已经潜逃国外或资产主要在国外运营,我国公安机关的调查过程往往难以展开,为了通力合作克服这一障碍,企业需要在报案之初就整理好线索、业务合同、公司结构、资金流水、损失证明等材料,充分证明相关情况已达立案标准,同时为之后公安机关的追查提供助力。立案后办案机关视案情需要层报主管机关,依据双边或多边公约,向外方提出协查请求,开展账户查询、资产冻结扣押、境外证据调取。借助公权力渠道,调查可以获取企业个人无法调取的境外银行、离岸主体档案等关键证据。案件进入侦查环节后,还有几种工具可以用来跨国协助,飒姐继续介绍。

工具二:红色通报(适用于舞弊人员作案后潜逃滞留境外)

若行为人作案后潜逃出境,同时国内已经完成刑事立案,国内办案机关审核通过后向国际刑警组织申请红色通报。

提醒各位老友,红色通报属于警务协查通告,不等同于跨国强制抓捕令,能否实际缉拿归案完全取决于被请求国本地法律,同时红色通报仅用于人员追查,不具备冻结资产效力。

工具三:银色通报(资产协查通报,定位境外涉案资产)

对于财产而言,无论行为人是否潜逃,存在境外涉案资产线索,国内刑事立案之后办案机关可以申请银色通报,在全球范围内协查定位涉案资产。但它只是警务信息协查渠道,本身没有自动冻结、扣押资产的强制法律效力,资产的实际冻结扣押,仍然需要走正式国际刑事司法协助。

工具四:资产分享机制

资产分享机制是目前反跨境腐败研究关注的重点,有望在此次《反跨境腐败法》的审议过程中得到进一步发展。现在就让飒姐来给各位老友介绍一下这项制度。

资产分享属于国家与国家层面的协作机制。受害企业不能直接和外国司法机关谈判资产分享比例,而是作为刑事案件被害人,由国内主管机关在双边协商中代为主张企业财产权益。根据其他国家的实践情况,这一制度可以大大提高协作国家的司法协助效率,推动资产的追回。但在协作中企业必然面临相关资产的部分流失,同时由于企业属于间接受益方,对分享比例的影响力也有限。

三、事前全流程风控

通过飒姐的介绍,想必不少老友都能明白,事后维权的代价高昂、结果充满不确定性。对于企业实控人、集团高管而言,飒姐团队建议风险防控的重心应当前置到架构设计、合资合作、海外运营、人员管理的各个环节。以下为实操建议:

(一)架构搭建阶段:离岸、SPV、代持、信托风险前置

1.尽量压缩内部员工担任离岸SPV名义代持人的使用场景。确因属地监管要求必须采用代持,委托涉外律师拟定完备书面代持协议,落实股东权利托管,完整留存出资凭证、董事会决议,做好公证,关键文件境内、离岸地双向备份。

2.经营性企业资产原则上不放入私人境外信托。确有商业需要启用信托,法务联合外部律师充分评估未来舞弊发生时,击穿信托隔离的举证难度;书面明确信托受益权归属本集团,禁止由内部高管担任信托设立人。

3.集团建立离岸主体统一台账,完整登记注册代理人、授权签字人、全部银行账户、受益所有人信息,每年复核更新,不允许海外团队单独掌控全部离岸档案。

(二)日常运营阶段:境外子公司、合资SPV权限管控

1.大额资金支付执行集团穿透审批。设置分级金额阈值,达到阈值的境外付款,需要境内总部财务、法务双重复核,杜绝海外总经理拥有无上限独立付款审批权限。

2.服务商管理纳入集团管控。境外合作服务商统一入库,重大服务商签约不能仅由海外管理层单独决策;定期对存量服务商开展抽样尽调,排查与内部管理人员的隐秘关联关系。

3.合资企业重点管控。我方委派董事建立定期向国内集团书面履职报告机制;针对重大交易、关联交易争取股东否决权;每年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合资企业开展专项审计。

(三)海外关键岗位人员全周期管理

1.外派高管、海外核心管理岗位,上岗前完成反舞弊合规培训,签署反舞弊、禁止利益冲突协议,要求申报全部境外个人资产与关联主体信息。

2.刚性执行离任审计。外派、本地高管调岗、离职、解聘,必须完成覆盖完整任职周期的专项离任审计,审计未办结,不得完成离职手续。

3.建立多语言匿名举报通道,举报入口由集团合规部门直接管理,避免线索被海外管理层截留。

(四)证据与档案管理

1.境外形成的采购合同、董事会决议、银行对账单,除海外本地存储外,强制同步归档至境内集团加密文档库。

2.高风险业务,对关键合同、付款凭证定期做公证备份,防范人员离职后境外证据灭失。

3.设置档案访问权限,限制海外人员单方面删除、销毁业务档案。

当通过内审或者举报渠道发现舞弊线索时,一定要第一时间评估资产被转移的风险,及时收紧涉事人员资金、合同审批权限,完整固定现有业务档案,评估聘请境外律师开展资产摸排,结合实际权衡内部和解、民商事维权、刑事报案的处置路径。

写在最后

企业遭遇内部人员跨境舞弊,维权本身就充满现实阻碍。民商事路径由企业主导,但成本高,回款结果变数大,刑事工具可以借力公权力调取境外证据,但同样受到国际条约、他国司法制度多重约束,不存在一劳永逸的解决方案。

飒姐提醒各位老友,事后维权永远是被动选择。离岸架构设计、资金审批权限约束、高管离任审计、业务档案留存,这些日常制度的落地执行,才是降低跨境资产损失最务实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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