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金智咨询(微信监测号)· 2026-09-20

10月1日起,金融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正式实施,银行信贷风控迎来新变化

金融监管总局7月3日发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规定(试行)》,10月1日起施行。纳入对象限于受监管行政处罚且性质特别恶劣、情节严重的主体(欺诈骗取贷款、处罚后拒不履行并经法院强制执行、伪造金融机构许可证、非法集资等);金融机构可查询并在授信等业务中参考使用,列入满一年可申请提前移出、原则上满三年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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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银行信贷风控又多了一层信用信息:这份“严重失信名单”到底影响谁?申请房贷、消费贷、经营贷,很多人第一反应就是:

“先看看征信有没有逾期。”但从今年10月1日起,金融领域的信用管理又多了一项值得关注的制度。

7月3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规定(试行)》,明确自 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项规定并不是简单增加了一份“贷款黑名单”。

它针对的是金融领域性质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违规主体。符合条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金融机构则可以查询相关信息,并在投融资、授信、贷款、保险等业务中参考使用。

所以,真正需要搞清楚的不是“10月1日以后是不是有逾期就贷不了款”,而是:什么样的行为才可能进入这份名单?

它和个人征信到底有什么区别?对于银行授信审批、贷后管理,又会带来什么变化?这几个问题,比单纯说一句“10月1日起贷款更难了”更值得关注。

一、先说清楚:这不是一份“普通贷款黑名单”

很多人看到“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几个字,很容易产生一个误解:以后银行是不是除了查征信,还要再查一个“黑名单”?

严格来说,并不能这样简单理解。

《规定》第二条明确,纳入名单的对象,是受到金融监管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等措施,且违法违规性质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也就是说,它首先是一项金融监管领域的严重失信管理制度,而不是针对所有借款人的普通逾期数据库。

从银行业务角度看,可以把两类信息简单理解为:第一层:征信信息主要解决的是:“这个客户过去有没有按合同履约?”

银行会关注贷款、信用卡等信贷记录,以及逾期、负债、查询等情况。

个人不良信息也有相应保存规则。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个人不良信息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保存5年,超过5年的应当删除;人民银行相关部门也曾对此作出明确解释。

第二层:金融领域严重失信信息解决的问题则更偏向:“这个主体是不是已经出现了性质特别严重的金融违法违规行为?”

两者关注点不同。因此,一次普通信用卡逾期,并不等于进入金融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同样,普通借款人因为阶段性资金紧张出现逾期,也不能直接等同于这项规定所称的严重失信主体。

真正需要警惕的,是金融领域中已经达到较严重违法违规程度的行为。

二、什么样的人,才可能进入这份名单?

《规定》对名单列入情形进行了比较明确的界定。其中,有几类情况尤其值得关注。

01 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

这一条和银行信贷业务关系非常直接。例如:

客户为了申请经营贷,明明没有真实经营项目,却通过虚构企业经营情况、伪造交易背景、编造贷款用途等方式骗取授信。

如果相关行为达到规定条件,并被金融监管部门作出相应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决定,就可能进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这里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区别:“贷款逾期”与“骗取贷款”不是一个概念。假设一家小微企业因为市场变化,现金流突然紧张,导致贷款出现逾期。

这属于偿债能力和信用履约问题。但如果企业从一开始就虚构交易、伪造材料、骗取贷款,那么性质就完全不同。

对于银行客户经理来说,这也是为什么现在贷前调查越来越强调:业务是真的、客户是真的、交易是真的、用途是真的。

贷款审批不是“材料齐了就能放”。02 受到金融监管处罚后,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规定》第六条明确:

当事人在金融监管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作出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后,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逃避执行,并且严重影响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公信力,最终被人民法院作出强制执行裁定的,应当依照规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这里有几个关键词: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逃避执行、强制执行裁定。所以,并不是“欠钱没还”四个字出现,就自动进入这份名单。

这也是政策解读中最容易被放大的地方。03 伪造、变造金融机构许可证等严重违法行为《规定》第五条还明确了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或者业务许可证等情形。

除此之外,还包括以欺骗、贿赂等不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以及组织、参与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或者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业务等。

这说明一个重要变化:

金融领域的信用管理,正在从单纯关注“有没有还钱”,进一步延伸到“有没有严重违法违规”。

这也是这项制度真正值得银行关注的地方。

三、最容易搞混的三个概念:征信、失信被执行人、严重失信主体

这三个概念经常被放在一起讨论,但实际上并不是一回事。第一种:征信不良比如:信用卡出现逾期;贷款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还款;

短期资金紧张导致还款晚了。这些首先体现在征信信息中。

具体影响多大,银行还会结合逾期次数、金额、持续时间、当前负债、收入和还款能力等因素综合判断。

所以:有征信瑕疵,不等于一定不能贷款。第二种:失信被执行人这主要涉及法院执行程序。

比如法院已经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当事人应当履行义务,但拒不履行,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能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它和金融监管总局管理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依据和主管部门并不相同。两者不能直接画等号。第三种:金融严重失信主体

这次10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核心针对的是:

受到金融监管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等措施,并且违法违规性质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的主体。

同时,规定还明确了相应的列入程序、异议申辩、信息公示、移出以及信用修复机制。因此,千万不要把三个概念压缩成一句:

“征信黑名单。”这是不准确的。

四、银行真的会因为这份名单“一律拒贷”吗?

这可能是整篇文章最需要说清楚的问题。答案不能简单说“是”。《规定》第十五条的原文表述是:

金融机构可以查询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在投融资、授信、贷款、保险等业务中参考使用。

注意两个词:“可以查询”以及:“参考使用”。这与“所有贷款必须查询,查询到就必须拒绝”是两个概念。

换句话说,名单信息会成为金融机构风险判断的一项外部信息,但最终授信仍然需要结合客户的具体情况和机构内部制度进行判断。

例如一家企业申请1000万元经营贷。银行除了看征信,还要看:企业真实经营情况;营收与现金流;纳税和结算情况;

现有负债;对外担保;实际控制人情况;贷款用途;抵押担保;行业风险;司法及外部信用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如果能够查询到相关信息,就会成为风险判断的一部分。

这更符合当前银行授信管理的发展方向:从“看一张征信报告”,逐步走向“看一个完整的信用画像”。

五、对银行来说,真正值得关注的不是“多查一个名单”

如果只把这项制度理解成:“客户经理审批贷款时多点一下查询。”其实低估了它对银行风控体系的意义。未来银行真正需要解决的是:

外部信用信息如何进入授信决策链条。

尤其是中小银行、农商银行,在客户经理高度依赖人工经验的情况下,这一点更值得重视。

过去一个客户申请经营贷,客户经理可能主要看:征信没问题 → 有营业执照 → 有流水 → 有抵押物 → 业务基本正常。

但现在越来越不能只看这些“静态材料”。更合理的逻辑应该是:

客户身份 → 经营真实性 → 信用表现 → 外部风险 → 债务水平 → 还款能力 → 资金用途 → 授信决策。

这意味着银行的风险识别正在从“材料审核”,转向“多维信息交叉验证”。

六、一个很典型的信贷场景:为什么“材料都是真的”仍然可能有风险?

假设某县一家制造企业申请500万元经营贷款。营业执照是真的。银行流水是真的。厂房是真的。抵押物也是真的。

企业过去几年也确实经营过。乍一看,客户经理很容易产生一个判断:“资料没问题。”但继续往下查,可能发现:

企业实际控制人名下存在多笔外部债务;企业还有对外担保;上下游交易集中度异常;部分资金流转路径与实际经营不匹配;

甚至过去存在严重金融违法违规事项。这时候,问题就从:“客户有没有抵押物?”变成了:“这个客户的真实风险到底在哪里?”

这也是现在银行信贷风控越来越强调“穿透式识别”的原因。尤其对于经营贷、普惠小微贷款和涉农贷款,不能只看一张资产负债表。

要看企业、老板、家庭、上下游、关联企业以及外部信用信息之间能不能互相印证。

七、普通借款人最容易踩的5个误区

误区一:有一次逾期,就会进入严重失信名单不是。普通征信逾期与金融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不是一个概念。

是否进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要看是否符合《规定》明确的列入条件。误区二:只要欠银行钱不还,就属于严重失信主体

也不能这么理解。

《规定》第六条针对的是在金融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之后,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逃避执行,并被人民法院作出强制执行裁定等情形。

普通贷款逾期,应当按照贷款合同、征信以及相关法律程序处理。不能把所有逾期客户都归入严重失信主体。

误区三:进入名单以后,所有银行一定拒贷正式文件并没有这样规定。

《规定》明确的是,金融机构可以查询相关信息,并在投融资、授信、贷款、保险等业务中参考使用。

至于具体贷款是否审批,还要结合银行自身授信政策和客户实际风险情况判断。误区四:进入名单以后永远无法恢复

也不是。《规定》建立了信用修复机制。

被列入名单满一年,同时满足已经履行相关行政决定义务、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没有再次出现规定所列情形等条件,可以申请提前移出。

如果没有提前移出,规定明确,原则上自列入名单之日起满三年,由作出列入决定的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将其移出名单。

误区五:花钱找中介就可以“洗白”这一点尤其需要警惕。

无论是征信记录还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都不存在所谓“交钱就能内部消除”的简单通道。

《规定》本身就明确了信用修复的条件、申请材料和审核程序。

如果有人打着“银行内部关系”“征信洗白”“名单快速移除”“交钱保证恢复贷款”的旗号收费,反而需要高度警惕。

八、10月1日以后,银行授信管理可能有哪些变化?

从银行实际经营来看,这项制度至少有三个值得关注的方向。

1. 贷前:外部信用信息进一步进入风险判断

过去客户经理最熟悉的是征信。未来外部信用信息的使用范围可能进一步扩大。特别是:企业法人、实际控制人、股东、高管等关键主体的风险信息。

对于企业经营贷、普惠贷款、供应链融资等业务,主体穿透会越来越重要。

2. 贷中:从“看材料”转向“看真实性”

银行现在越来越难通过单纯增加材料解决风险。真正有价值的是验证:材料之间是否互相印证。比如:营业收入和银行流水是否匹配;

经营规模和用工人数是否匹配;采购额和销售额是否匹配;纳税情况和营业收入是否匹配;贷款用途和资金流向是否匹配。

名单信息只是其中一块。真正完整的风控,需要把这些信息串起来。

3. 贷后:风险识别不能只等客户逾期

如果客户已经出现严重违法违规或者外部信用风险,等到贷款逾期再处理,往往已经晚了一步。

所以未来银行贷后管理会越来越强调:外部风险变化—客户风险变化—授信策略变化。比如:客户主体发生重大司法变化;

企业实际控制人发生重大风险;出现严重监管处罚;经营状况明显恶化;资金用途异常;外部债务快速增加。

这些信号,都应该进入银行贷后预警体系。

九、银行真正需要建立的,是一套“外部信用风险响应机制”

对于银行来说,与其简单增加一个“查询动作”,不如把这类外部信息真正嵌入业务流程。

可以按照“四步法”推进:第一步:建立外部风险信息清单至少覆盖:严重失信主体信息;司法执行信息;行政处罚信息;

企业经营异常;股权冻结;重大涉诉;实控人风险;关联企业风险。第二步:明确不同风险等级的处理动作不是所有风险都直接“拒贷”。

可以按照:提示 → 核查 → 降额 → 增担保 → 暂缓 → 退出建立差异化处理机制。这样既避免“一刀切”,也能避免客户经理完全依赖个人判断。

第三步:把风险信息嵌入授信系统客户经理录入客户信息后,系统自动形成:征信 + 司法 + 外部信用 + 经营 + 负债 + 关联关系

的综合风险视图。对于重点风险,可以自动生成核查任务。比如:“企业实际控制人存在严重外部信用风险,请补充核查情况。”

而不是让客户经理自己在多个系统里来回查。第四步:建立贷后动态监测真正有价值的风险管理,不是审批时查一次。

而是:审批前识别,审批中判断,放款后持续监测。一旦外部风险发生变化,系统能够及时提醒支行、客户经理和风险管理人员。

这才是外部信用信息真正进入银行经营管理体系后的价值。

十、对普通借款人来说,真正需要做的其实只有三件事

如果近期准备申请房贷、消费贷或者经营贷,不需要因为这项新规过度紧张。更重要的是做好三个准备。第一,提前看自己的征信

看看有没有:逾期;多头借贷;过多贷款申请;高负债;未结清的小额贷款。发现问题,提前处理。第二,贷款材料一定真实

尤其是经营贷。不要为了提高授信额度去:包装流水、虚构交易、伪造合同、虚构经营场景。短期看,可能多拿了一笔贷款;

长期看,风险成本远远高于贷款本身。第三,不要碰所谓“征信修复”“名单洗白”真正的信用修复,必须建立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的基础上。

《规定》已经明确了申请提前移出的条件、材料和审核流程,不存在简单的“花钱买恢复”。

写在最后

10月1日起施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规定(试行)》,真正值得关注的,并不是“以后普通人贷款更难了”。

它更重要的意义在于:

金融领域的信用管理正在进一步细化,严重违法违规主体的风险信息,将以更加规范的方式记录、共享和应用。

对于普通借款人来说,最需要区分的是:征信逾期 ≠ 失信被执行人 ≠ 金融严重失信主体。对于银行来说,则需要关注另外一个问题:

外部信用信息进入授信体系以后,能不能真正转化成风险识别和经营决策能力。未来的信贷风控,显然不会只是“查征信”。

从客户准入、授信审批,到贷后预警和风险退出,银行需要看的信息会越来越多,但真正重要的并不是“查了多少数据”,而是能不能从这些信息里识别出真正的风险。

你所在的银行,目前除了征信之外,还会重点关注哪些外部信用信息?

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聊聊你所在银行在授信准入、客户风险识别、贷后预警方面遇到的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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