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风险管理监管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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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精准识别各类风险管理领域的监管红线,是金融机构落实审慎经营要求、合规稳健运行的重要前提。
本文梳理银行业全面风险管理、国别风险管理、市场风险管理、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声誉风险管理、操作风险管理、流动性风险管理七大风险管理领域监管实践,汇总近年来监管处罚典型案例,整理违法违规案由、处罚结果,并对照现行监管制度条文,提炼高频违规要点与对应的监管依据。
一、全面风险管理
(一)罚单分析
根据法询智库统计,截至目前金融机构因全面风险管理不到位已被开出9张罚单。违规案由主要有:①全面风险管理失效;②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不健全。
处罚日期受罚单位 / 受罚人案由行政处罚文本郝雅军(时任单位: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对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关联方违规开展实业投资、全面风险管理失效、通过关联方资产虚假出表、向禁止性或限制性领域提供融资、“三查”严重不尽职、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等问题负管理责任
取消高管任职资格3年卢广开(时任单位: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 对新华信托全面风险管理失效问题负直接责任;2. 对新华信托向禁止性或限制性领域提供融资问题负管理责任;3. 对新华信托“三查”严重不尽职问题负管理责任。
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赵暖(时任单位: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对新华信托全面风险管理失效问题负直接责任
警告项琥(时任单位: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对新华信托全面风险管理失效问题负管理责任;2.对新华信托超权限审批与关联方的业务问题负主要责任;3.对新华信托违规审批代关联方投资造成巨额损失问题负主要责任。
取消高管任职资格3年新华信托
1.未事前报告关联交易; 2.发放不当激励; 3.通过关联方违规开展实业投资; 4.全面风险管理失效; 5.超权限审批与关联方的业务; 6.违规审批代关联方投资造成巨额损失; 7.违规通过关联方资产虚假出表; 8.向禁止性或限制性领域提供融资; 9.“三查”严重不尽职; 10.资产风险分类不准确、减值准备计提不足; 11.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12.信托受益权违规转让; 13.委托非金融机构推介。
罚款共计1400万元张立文(时任单位: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对新华信托发放不当激励问题负管理责任; 2.对新华信托通过关联方违规开展实业投资问题负管理责任; 3.对新华信托全面风险管理失效问题负管理责任; 4.对新华信托信托受益权违规转让问题负管理责任。
警告李荻(时任单位: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警告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建法)王新连(时任单位: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未按照审慎经营规则进行全面风险管理,导致出现重大风险;通过不良信贷资产的非真实洁净转让方式隐藏不良贷款王新连对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未按照审慎经营规则进行全面风险管理,导致出现重大风险违规行为负责。
对浙江民泰商业银行罚款人民币90万元,对王新连警告,并处以罚款10万元。李军(时任单位: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对成都农商银行违规开展非标业务造成重大风险及损失,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不健全,内部控制严重失效的行为负直接领导和管理责任。
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5年* 监管依据《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6〕44号)
1.全面风险管理失效
第三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覆盖其附属机构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保持风险管理的一致性、有效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并确保各附属机构在整体风险偏好和风险管理政策框架下,建立自身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政策流程,促进全面风险管理的一致性和有效性。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隔离制度,规范内部交易,防止风险传染。
第二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集团和法人层面对各附属机构、分支机构、业务条线,对表内和表外、境内和境外、本币和外币业务涉及的各类风险,进行识别、计量、评估、监测、报告、控制或缓释。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每项业务对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未制定的,不得开展该项业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有效评估和管理各类风险。对能够量化的风险,应当通过风险计量技术,加强对相关风险的计量、控制、缓释;对难以量化的风险,应当建立风险识别、评估、控制和报告机制,确保相关风险得到有效管理。
2.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不健全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识别、计量、评估、监测、报告、控制或缓释所承担的各类风险。
各类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国别风险、银行账户利率风险、声誉风险、战略风险、信息科技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考虑风险之间的关联性,审慎评估各类风险之间的相互影响,防范跨境、跨业风险。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素:
(一)风险治理架构;
(二)风险管理策略、风险偏好和风险限额;
(三)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四)管理信息系统和数据质量控制机制;
(五)内部控制和审计体系。
(二)其他违规要点及监管依据
*违规要点1:未将全面风险管理纳入内部审计范畴、未将全面风险管理审计报告提交董事会和监事会。
如某法人银行机构未将全面风险管理纳入内部审计范畴,亦未定期审查和评价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充分性和有效性。
* 监管依据:
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全面风险管理纳入内部审计范畴,定期审查和评价全面风险管理的充分性和有效性。
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活动应独立于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和合规管理,遵循独立性、客观性原则,不断提升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
全面风险管理的内部审计报告应当直接提交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应当针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督促高级管理层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跟踪检查整改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报告。
*违规要点2:
信息系统对全面风险管理的支撑不足。如某法人银行机构虽然建立了全面风险管理信息系统,但从实际运行看,仍存在不能有效支撑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的情况。
* 监管依据:
第四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具备完善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能够在集团和法人层面计量、评估、展示、报告所有风险类别、产品和交易对手风险暴露的规模和构成。
第四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应当具备以下主要功能,支持风险报告和管理决策的需要:
(一)支持识别、计量、评估、监测和报告所有类别的重要风险;
(二)支持风险限额管理,对超出风险限额的情况进行实时监测、预警和控制;
(三)能够计量、评估和报告所有风险类别、产品和交易对手的风险状况,满足全面风险管理需要;
(四)支持按照业务条线、机构、资产类型、行业、地区、集中度等多个维度展示和报告风险暴露情况;
(五)支持不同频率的定期报告和压力情况下的数据加工和风险加总需求;
(六)支持压力测试工作,评估各种不利情景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主要业务条线的影响。
第四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与业务规模、风险状况等相匹配的信息科技基础设施。
*违规要点3:全面风险管理系统功能不完善,不能有效支持全面风险管理工作。具体表现为:
(1)不能有效支持识别、计量、评估、监测和报告覆盖所有风险、业务、机构、行业、地区、集中度等所有类别的重要风险。如某银行机构未建立专司流动性风险管理的信息系统,无法实现流动性风险的及时识别、计量和监测;又如,某银行机构风险管理系统未覆盖同业业务、理财业务等新型业务领域,未实现业务类型全覆盖。
(2)不能有效支持风险限额管理或对超出风险限额的情况不能进行实时监测、预警和控制。如,检查发现,某银行机构办理了部分超出限额的大额授信业务和非标投资业务,而该行风险管理系统不能实现实时监测、预警和控制。
(3)不能有效支持不同频率的定期报告和压力情况下的数据加工和风险加总需求。(4)不能有效支持压力测试工作。
* 监管依据:*违规要点4:全面风险治理架构不健全
(1)未建立组织架构健全、职责边界清晰的风险治理架构,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业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和内审部门在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分工,建立多层次、相互衔接、有效制衡的运行机制。
(2)董事会及其委员会在督导高级管理层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方面履职不到位。(3)监事会对全面风险管理的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
(4)风险管理部门未起到牵头作用。总行风险管理部门未作为全面风险管理牵头部门组织开展全面风险评估,分支机构也未明确设立全面风险管理的牵头部门,统筹负责机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各相关风险的管理、监测、报告等,导致分支机构存在全面风险管理工作职责分工不明确,推进力度不够。
(5)风险总监部分职责悬空。风险总监没有足够的资源和权限对分行风险管理工作进行决策和指导,导致风险总监职责不能完全落实
(6)条线管理不到位,风险报告路径脱离风险管理部门。* 监管依据:
第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组织架构健全、职责边界清晰的风险治理架构,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业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和内审部门在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分工,建立多层次、相互衔接、有效制衡的运行机制。
*违规要点5:风险管理策略、风险偏好及限额管理不到位
(1)未根据全行风险偏好、风险状况以及市场和宏观经济变化制定清晰地风险管理策略;未每年评估一次其有效性。
(2)未制定书面的风险偏好,未做到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并重,未与战略目标、经营计划、资本规划、绩效考评和薪酬机制衔接;未每年评估一次有效性。
(3)书面的风险偏好未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首席风险官、业务条线、风险部门在制定和实施风险偏好过程中的职责。
(4)未制定监测分析各业务条线、分支机构、附属机构执行风险偏好的机制及风险偏好的调整制度。
(5)未制定风险限额管理的政策和程序,未建立风险限额设定、限额调整、超限额报告和处理制度。
* 监管依据:
第二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清晰的风险管理策略,至少每年评估一次其有效性。风险管理策略应当反映风险偏好、风险状况以及市场和宏观经济变化,并在银行内部得到充分传导。
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书面的风险偏好,做到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并重。风险偏好的设定应当与战略目标、经营计划、资本规划、绩效考评和薪酬机制衔接,在机构内传达并执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每年对风险偏好至少进行一次评估。第二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的风险偏好,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战略目标和经营计划的制定依据,风险偏好与战略目标、经营计划的关联性;
(二)为实现战略目标和经营计划愿意承担的风险总量;
(三)愿意承担的各类风险的最大水平;
(四)风险偏好的定量指标,包括利润、风险、资本、流动性以及其他相关指标的目标值或目标区间。上述定量指标通过风险限额、经营计划、绩效考评等方式传导至业务条线、分支机构、附属机构的安排;
(五)对不能定量的风险偏好的定性描述,包括承担此类风险的原因、采取的管理措施;
(六)资本、流动性抵御总体风险和各类风险的水平;
(七)可能导致偏离风险偏好目标的情形和处置方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书面的风险偏好中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首席风险官、业务条线、风险部门在制定和实施风险偏好过程中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监测分析各业务条线、分支机构、附属机构执行风险偏好的机制。
当风险偏好目标被突破时,应当及时分析原因,制定解决方案并实施。
第二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风险偏好的调整制度。根据业务规模、复杂程度、风险状况的变化,对风险偏好进行调整。
二、国别风险管理
(一)罚单分析
根据法询智库统计,截至目前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因国别风险管理不到位已被开出5张罚单。违规案由主要包括:①国别风险管理不到位;②未准确反映国别风险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