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读懂)我国融资担保公司法规体系及未来监管方向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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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十余年制度建设,我国已经建成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监管规范性文件、专项管理办法为配套的融资担保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伴随着线上信贷业务快速扩张,互联网场景下融资担保业务边界模糊,跨区域经营,息费转嫁,风控空心化等风险逐步暴露。
PART 01我国融资担保公司现行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体系
目前针对融资担保牌照监管正在构建1+n+x的监管体系。预计随着各项办法的修订完成,近期将形成更加完善的监管体系。就目前法规体系来看:
一、顶层行政法规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7第683号)。《条例》是融资担保行业效力最高的行政法规,1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奠定整个行业监管基石。
确立省级政府负总责,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属地监管,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统筹协调(文件制定于机构改革前,目前由总局统筹协调)的监管架构,融资担保属于地方金融组织范畴,由各省指定监管部门开展日常监管,风险处置工作。
实行持牌经营,未经批准任何机构不得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名称不得标注融资担保字样。
明确融资担保公司业务范围。禁止性行为、担保责任余额上限、对同一被担保人及关联方担保限额等审慎监管指标。
授予监管部门非现场监测、现场检查、行政处罚、风险处置、退出管理等监管权限。
二、历史奠基文件
2010年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是行业早期监管文件,首次建立全国统一的融资担保准入、风控、监管框架。在国务院683 号令实施后,该暂行办法已经不再作为主要执法依据,但其确立的行业基础治理逻辑,仍然是行业历史沿革与业务规则溯源的重要参考文件。
三、四大配套制度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 号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是683 号令落地实施的操作细则,包含四份核心文件:
《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范牌照申领、换发、吊销、注销管理;
《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明确杠杆计算口径,融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10倍;
《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划定资产流动性监管红线,约束高风险资产占比;
《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规范银担合作权责划分,风险分担机制,是银担线上助贷合作重要基础性规则。
四、常态化监管文件
《融资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银保监发〔2020〕37号),《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银保监发〔2019〕37 号),分别建立全国统一的非现场监管工作机制,是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开展日常监测最重要的操作手册。确定未经批准不得提供或变相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对于无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但实际上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条例》规定予以取缔,妥善结清存量业务。
五、地方监管法规建设
目前全国性的《地方金融监管条例》正在修订。部分省份前期先行由属于省级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各省《地方金融组织监管条例》,是本省全部七类地方金融组织(融资担保、小额贷款、典当、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共同适用的地方层面综合性上位法,融资担保公司作为地方金融组织之一,受该条例统一管辖。
理顺省市县三级监管权责,细化省级、市级、县级地方金融监管局事权划分,解决 683 号令仅规定省级负责,市县监管职责模糊的问题;
补齐地方执法权限,明确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查封扣押、行政处罚、风险预警、风险化解、失联机构处置、行业退出等执法程序;
监管协同机制,建立地方金融监管与财政、市场监管、公安、司法机关风险联动处置通道;
统一地方金融组织监管规则范式,融资担保机构的监管评级、非现场报送、重大事项报告、高管管理等监管流程与其他地方金融组织制度协同。
六、担保公司监管的实施细则
部分省份还制定了《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是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制定、省政府同意后印发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名称一般为《XX 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行政许可实操标准,规定本省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可高于国家2000万底线,如海南要求最低10亿元);规定股东资质、实缴资金、董监高任职条件、分支机构设立备案流程;规定设立、变更、合并分立、退出、牌照换发注销全流程申报材料清单。
明确省市县三级监管任务清单。一般为省局负责审批准入、全省风险统筹、监管评级、重大风险处置;市局负责日常监测、现场检查组织、风险预警上报;县局负责属地实地走访、机构基础信息摸排、一线风险线索上报。
经营规则本省细化口径。规定担保责任余额、资产比例监管指标本省执行口径;线上互联网融资担保业务、跨区域担保业务备案管理要求;银担合作、助贷担保合作内部风控管理要求。
非现场监管落地安排。落实银保监发〔2020〕37 号规程,细化本省月报、季报、年报报送清单、报送时限、数据纠错机制。
风险分类、监管评级与差异化监管措施。制定本省融资担保公司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对应约谈、限制新增业务、暂停线上担保、责令整改等监管手段。
PART 02互联网担保业务存在的突出风险与问题
互联网融资担保,多指融资担保公司通过与互联网平台、助贷机构合作,为线上信贷、消费贷、经营贷提供代偿兜底增信,是近年风险高发的业务领域。对照现有监管框架,行业现存主要风险痛点如下:
一、业务边界模糊,无牌担保屡禁不止。
部分助贷科技平台不持有融资担保牌照,通过签署隐性兜底协议、反担保协议、风险回购条款变相承担代偿责任,实质从事融资担保业务,规避牌照准入、10 倍杠杆、资本充足等监管约束,形成监管套利风险,违反银保监发〔2019〕37 号实质重于形式监管原则。
二、跨区域展业权责错配,风险处置难度上升
融资担保公司牌照为省级属地审批,但是互联网线上业务天然具备跨省经营属性。担保机构注册地监管部门难以实时掌握其在全国线上业务资产质量;业务发生地监管部门缺少直接监管权限,跨区域信息报送、风险预警、联合处置协同成本高,容易出现监管真空地带。
三、息费链条拉长,担保费成为收费通道
在银行、助贷平台、融资担保三方合作链条中,部分业务将利息、平台服务费、担保费拆分收取。变相抬高借款人综合融资成本,担保增信工具异化为高息费用载体,加重借款人负担,违背普惠担保初衷。
四、风控责任空心化,银行风控弱化
部分线上银担合作模式中,放款银行过度依赖融资担保兜底代偿,放松自主风控审查,信贷风险几乎全部转移至融资担保公司。担保机构又过度依赖助贷平台导流数据,自身风控能力不足,形成银行躺放,平台获客,担保兜底的风险错配格局,一旦逾期集中爆发,极易引发担保公司代偿风险。担保公司能力不足则会将风险回传给助贷平台和金融机构,形成不必要的纠纷。
五、线上数据报送不实,非现场监测难度大
互联网线上业务笔数多、客群分散、产品迭代快,部分融资担保公司线上业务台账,担保责任余额统计口径不规范,存在数据漏报、迟报,担保杠杆隐性超标,监管部门依靠月度报表难以实时捕捉线上业务风险,传统非现场监管手段面临数字化挑战。
PART 03未来规范化监管方向展望
预计未来行业监管治理将沿着厘清业务边界厘清,跨区域协同,成本管控,分类监管、从严风险出清等方向推进。
一、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穿透认定融资担保业务,守住持牌经营底线
将持续强化银保监发〔2019〕37 号文落地执行,穿透核查助贷合作协议中隐性兜底、回购、代偿承诺条款。凡是实质承担债务违约代偿责任的主体,必须取得融资担保牌照;坚决清退无牌机构变相从事融资担保业务,从源头厘清助贷技术服务和融资增信担保的边界。
二、强化互联网融资担保跨区域经营规则,补齐属地监管短板
依托2027年即将出台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建立全国融资担保跨区域业务备案、信息共享、协同监管机制。线上跨省担保业务实施事前报备制度,担保公司注册地监管部门牵头主监管,业务流入地监管协同监测风险,打通省际监管信息壁垒,消除线上业务监管盲区。
三、全面管控综合融资成本,规范担保费定价与收费行为
进一步落实综合融资成本全口径管控,要求贷款利息、平台服务费、担保费等所有借款人支出费用合并计算,严禁通过拆分主体收取费用变相抬升成本。担保费用定价需要与担保风险匹配,杜绝融资担保成为高息信贷的增信工具。
四、压实放款银行自主风控主体责任,构建银担风险共担长效机制
线上银担合作不得将全部信贷风险转移给融资担保方,推动建立风险分担机制,放款银行必须独立开展客户风控审核,禁止线上业务见保即贷,扭转风险单边转移的行业顽疾,回归融资担保风险补充增信本源定位。
五、升级数字化非现场监管体系,适配线上业务风险监测
在银保监发〔2020〕37 号《非现场监管规程》基础上,部分省份推动建设统一的融资担保数字化监管平台,对互联网线上担保业务实现业务流水实时报送,担保责任余额自动计算,杠杆风险实时预警,利用大数据手段提升线上风险识别的前瞻性,解决线上业务数据失真问题。
六、健全融资担保公司线上合作白名单管理,规范平台合作准入
61号文对3类银行进行了限制,未来监管方向或将推动全部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互联网助贷合作方白名单制度,融资担保机构对合作互联网平台履行尽职审查义务,定期评估合作平台合规水平,禁止与不合规互联网平台开展担保合作。
七、持续推进行业风险出清,建立高风险线上担保机构市场化退出通道
加大失联、空壳、线上业务风险暴雷融资担保公司的清理力度,对线上业务严重违规,杠杆超标,代偿风险高企的机构,采取限制新增线上业务、暂停合作、吊销牌照等处置措施,压实担保公司股东风险处置责任,实现行业优胜劣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