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第一消金(微信监测号)· 2026-09-04

打电话催债就是「软暴力」犯罪?

《软暴力意见》第一条的用语是“足以”,是客观危险标准,不是单纯看被害人主观感受。普通几条情绪短信、若干通催收电话,通常达不到入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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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收案件实务中常有这样的情形:债务人因催收电话、短信产生心理压力,以遭遇“软暴力”报案。但审查证据发现,催收仅联系债务人本人,内容为催告还款、告知将提起诉讼,通话虽频次较高,并无威胁、侮辱,也未骚扰其亲友同事,则不应认定为软暴力手段。

透过这类实务现象,有个现实问题值得我们梳理:实践中到底怎么把握“软暴力”的认定标准?哪些行为只是维权方式不当,哪些才真正构成刑事犯罪,要防止把普通民事纠纷上升为刑事案件。

一、什么是“软暴力”?

《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软暴力意见》)第一条:“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简单拆解法条,成立刑法上的软暴力,要同时具备两点:主观目的:为了谋取不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客观后果:行为要达到“足以造成心理强制”的程度。

二、“骚扰”≠“软暴力”

现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把软暴力作为打击重点,但这不代表只要有滋扰行为就一律入刑,必须紧扣法定条件判断。

(一)主观上是否存在谋取不法利益

如果是真实合法的债务,债权人或者受托人员去要钱,哪怕说话语气不好、打电话次数多,本质属于维权手段有瑕疵,优先考虑民事侵权或者行政违法,一般不构成刑事意义上的软暴力。反过来,如果是套路贷虚高债务、恶意索赔,想要拿到本不属于自己的利益,才具备软暴力入罪的主观基础。

例如,因套路贷产生的虚高债务,行为人通过各类滋扰手段逼迫被害人偿还不存在的高额债务,主观上谋求不法利益,则具备软暴力入罪的前提条件。

(二)行为手段与危害后果需要达到法定严重程度

《软暴力意见》第一条的用语是“足以”,是客观危险标准,不是单纯看被害人主观感受。普通几条情绪短信、若干通催收电话,通常达不到入罪标准。实践中认定软暴力的常见行为:上门喷字、贴大字报、堵门、拉横幅、摆放花圈、持续当众羞辱等,这类行为持续性强、公开性高,实实在在扰乱他人正常生活。

例如,行为人为索要债务,多次到债务人家门口喷油漆、墙上张贴大字报,在小区内到处宣扬债务人欠债信息,持续数月,导致债务人不敢回家,无法正常上班。该行为具备公开羞辱、持续性侵扰特征,客观上已经达到足以造成心理强制的程度,被认定构成软暴力相关犯罪的概率将会大幅提升。

(三)“软暴力”在线上和线下有区别

现在很多“软暴力”行为转移到线上,但法律对线上“软暴力”的认定更为审慎。《软暴力意见》第二条规定:“通过信息网络或者通讯工具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违法犯罪手段,应当认定为软暴力。”这条说明网络、电话可以成为软暴力载体,但不等于所有打电话发短信就是犯罪。只点对点的电话、短信,其公开性和威慑力远不及线下聚众造势。只有出现轰炸通讯录、骚扰亲友同事、泄露隐私、P图侮辱、组织网暴等情形,才容易达到入罪条件。

例如,催收团伙不仅轰炸债务人本人,还扒取通讯录,大量骚扰债务人亲友同事,PS侮辱照片对外传播,多名被害人失眠抑郁,无关人员生活也受到严重干扰,大概率会被认定构成网络软暴力恶势力犯罪集团。

(四)“以黑恶势力名义”进行,推定门槛会降低

普通情况下需要客观行为证明达到心理强制;如果是黑恶势力实施,或者拿黑恶势力名头吓唬人,根据《软暴力意见》第三条可以直接推定“足以造成心理强制”,证明难度下降。仅仅口头宣称“我认识社会大哥,找人收拾你”,就可能触发该条款。但如果只是告知“不还钱就起诉、申请强制执行”,属于合法提示,不能适用该推定。

例如,行为人索债时反复提及“我认识社会上的人,不还钱就上门找你”,虽没有实际上门,但多次渲染黑恶背景,司法机关依据上述条款,推定行为足以形成心理强制,评价为软暴力。

注意:“软暴力”仅仅是违法犯罪手段,并不是独立罪名。认定软暴力之后,还需要满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具体罪名的构成要件,才能够追究刑事责任。

三、软暴力案件辩护的方向

在办理“软暴力”案件时,要抓住关键角度进行辩护。

(一)审查主观目的是否合法

如果债权真实合法,行为人目的只是收回欠款,即便催收方式存在不妥,也不符合软暴力“谋取不法利益”的法定前提。不少小贷催收被控寻衅滋事的案件,就是因为债权真实,仅有高频通话,没有威胁恐吓,在审查逮捕阶段就不予批捕。此次专项斗争打击的是利用“软暴力”手段实施的“非法放贷”“非法催收”,“非法”二字,恰恰点出了主观目的要件的重要性。

(二)危害结果的证据审查

被害人说“害怕、压力大”只是主观陈述,不能单独作为认定“心理强制”的依据。阅卷中应当看有没有配套客观证据:例如就医记录、心理咨询记录、失业、生活秩序被破坏等材料。同时要区分因果关系:被害人的恐惧,究竟是催收行为造成的,还是源于欠债本身将要承担失信、诉讼等法律后果。如果压力主要来自债务本身,则无法建立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三)与恶势力定性进行分离

《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同时第五条明确:“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黄、赌、毒、盗、抢、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或者因本人及近亲属的婚恋纠纷、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劳动纠纷、合法债务纠纷而引发以及其他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

实务中有一种错误逻辑:因为有软暴力行为,所以认定恶势力;再拿恶势力身份反过来证明行为构成犯罪。

辩护要紧扣恶势力独立要件:如果只是针对特定债务人催收,没有骚扰无关普通人,没有在区域、行业造成恶劣影响,就不符合“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不能认定恶势力。去掉恶势力定性之后,行为最多评价普通违法,不一定构成犯罪。

四、结语

“软暴力”入刑是法治进步。此次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将“软暴力”列为重点,治理力度加大,但这并不等于认定标准可以随意放宽。在“软暴力”案件的辩护中,律师要做的不是为暴力开脱,而是避免当事人无端卷入刑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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